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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时代的道德反思

来源:道德经 时间:2020/10/7
一:“道德”的含义“道”从辵,本意为路,各家用它为规律命名,表示万事万物运行的轨迹,也可以说是事物变化的运动情况。“道”是自然规律、最基础的定律,决定一切其他事物的运行规则。“德”从彳,即二人。是指人们共同的生活及行为准则和规范,用到个人身上就是个人符合这个规范的行为特性,即品德。“道德”常常是偏义复词,《道德经》的“道德”偏重在“道”而如今我们常说的“道德”偏重在“德”。人类社会的道德是人根据自然规律而制定的规则,本质上是以道作德,基本就等同于古人说的单音节词“德”。形容一个人有道德,就是夸赞他的行为有利于公序良俗,折射出个人品质的高尚,而基本不是指此人通晓自然规律了。道德和法律同为社会规则,道德比法律更宽泛也更加核心,道德价值方向也决定了法律的价值方向,对法律起指导作用。法律是社会组织用缔约的形式来守护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的。道德不是一尘不变的,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也有阶段的社会存在决定,所以法律也不是一尘不变的。用最简单的话来概括道德的含义就是:道德是人类子社会生活中总经验而概括约定俗成出来的有益于保障全体成员最大利益的行为准则。二:道德源头和架构起初人类没有理性的道德,凭借自然塑造的本性而行为。因为生存需要资源,资源有限,所以作为人和野兽都需要斗争、抢夺、攻击。因为维持生命需要资源,所以生物维持生存的第一本性是索取。但是一个物种一但构成社会,就必然需要先形成对个体行为的约束以避免零和斗争的局面。索取资源是个体存在的前提但是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则需要协调。这种协调必然基于浅层次的斗争平衡和更高层次的理性之上。人类以外的其他物种,有的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平衡和道德的雏形,所以产生了初具规模的社会形态。这种从个体到群体建构的过程就是妥协和协商,是对个体绝对自由的控制和对集体最大权益的保障。个体具有自由,而个体的自由是相互矛盾的。如果你有打人的权利,那别人就连不挨打的权利都保障不了了。每个人都想要最大的资源、绝对的自由,而无数个圆在一起,他们就会相交。自由权利的价值是平面的,不能有重叠,所以每个圆的大小是有限的。道德就是这个圆的边界。某一个体的权利无限扩大,就会让其他个体的权利缩小甚归零。人类的实践动力来自于欲望而非理性,理性只能分辨对错而不引起任何活动,欲望引活动却不能分辨对错。欲望可以服从理性,也可以反对理性,服从理性的欲望导致良好的选择,反对理性的欲望导致较差的选择,而道德正在于这种良好的选择,所以道德对于个人来说是欲望和理性的统一。社会架构需要理性的道德,理性的道德是社会形成的基石。人的理性本质上是没有善恶的,理性是人用来更好的实现欲望所期待目标的工具。强力(强制力)架构决定权利分配架构和道德样貌。善的内在表现是人的同理心,外下表现就是社会群体利益的相对均衡和最大化。道德不一定是至善的但是一定是当前社会能做到的全体利益最大化的协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封建君主制下的道德,为的是保障君主的绝对权威。但是相对应的,君主被要求体恤臣民、理智、能听的进好的建议。“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昕,则易位”在闭塞缓慢的古代,庞大的中国实现不了民主,集权的君主统摄下的时代总是比权力分裂的乱世要更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古代伦理道德的正统儒家思想是不庇护君主的,君主之所以推崇儒家,是董仲舒之后儒家开始帮助君主树立权威,而君主的绝对权威也是封建时代的必须。道德的新旧,不是看它诞生在何时,而是看它是否符合当下的现实基础。衡量一个既有道德教条或者新道德宣言是否是合理的道德的最根本依据就是看它的贯彻是否能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传承千年的道德可能是陈旧不符合时代的,那就是禁锢需要破除,但也可能是优良传统,需要学习和保守。新提倡的道德宣言可能是社会需要的,那就应该成为新道德,但也有可能是没有根据,会是社会更加混乱的,那就是迷乱的需要避免。三:道德解构现象讨论当下社会因为国际文化交流的加深和社会现实的日新月异,很多方面的传统都在面临解构,人们乐于树立或者接受新鲜的事物,但是很多时候又缺乏审慎的、彻底的思考。常常会出现以片面理由来树立新的道德标准,以“传统”来否定既有的道德标准。因为这样的讨论不能建立在泛泛而谈之上,所以这里距两个例子来说明。第一个例子是对传统的叛逆,第二个例子是新道德崛起过程中的问题。(一)卖淫合法化这第一点是典型的反对传统道德。我这里所讲的卖淫仅仅指买卖肉体服务,不针对某一性别,但从卖淫主体来说,自古男女都有,从参与者来讲,卖淫嫖娼是同时发生的,二者都不道德。这一条听起来惊世骇俗,颇有礼崩乐坏之感,也比较能代表现代部分群体对既有道德的叛逆。在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有人为“扫黄打非”中被惩罚的人鸣不平,认为惩罚过重甚至觉得完全不应该禁止,他们中或许不会都是妓女和嫖客,也有试图思考的人,理由主要归结为两点:从个人自由角度出发:认为卖淫是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处理,不应该受到管制。如前文所述,当世界上只有一个人的时候,他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如多有两个人,他的行为就需要遵循他们二人的共同协定,否则必有一人的自由、权益受到损坏和压迫。个人如何处理身体真的完全是个人的自由吗?妻子会允许所爱的丈夫而出卖肉体吗?未婚夫会接受一个长期出卖肉体的未婚妻吗?有人会说“还真就有人会”但是社会大多数人会吗?又有人说“那独身主义者就可以出卖肉体吗?”姑且不谈他们的父母亲人能不能接受,只就肉体关系最亲密的夫妻关系来看,独身主义者的身份是注册的吗?他们能保证自己绝对不会寻求伴侣吗?他们能保证在寻求伴侣的时候绝对诚实地告知自己出卖肉体的经历来寻求接受吗?若不完全能,则其中就会包含欺骗和权利侵犯。或者向他人或者别的时代看齐认为:外国就有卖淫合法的,古代卖淫也合法,为什么就现在不能?姑且不谈外国和古代卖淫合法是建立在人口拐卖、奴役的基础之上的情况,几遍国外的也全是自愿的,也并不妨碍接下来的讨论。如前所说,道德是建立在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所谓外国合法,既不需要求证是否真的有,也不需要知道哪些国家有,因为不能把既有的当做合理的。如果外国允许则允许合理,那么我国禁止则禁止是不是也就合理。不能以洋为正,以外国的为先进和正确而不加辨析。“外国都合法了,本国为什么不合法?”的提问本身就是没有道理的。中国古代的妓院存在合法就是有社会基础的,但是现在这个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这个社会基础就是奴籍制度。其实在理教严格、妇女地位低下的古代,可以说没有自愿卖淫的人(妃子和男宠不算)。妓女都是卖身为奴或者被贬为奴籍的,奴隶本来就具有商品属性。封建制度下奴隶制度一直存在,以此为基石才有卖淫的合法化。不过古代公职人员是被管制不准嫖娼的,所以与其说古代卖淫合法,不如说古代奴隶买卖合法化。与此同时逼良为娼却是大罪,因为这种行为使自由人成了奴隶。所以没有自愿卖淫的也很好理解,卖淫虽然合法,但是卖淫者并不被当做人,又有谁愿意放弃自由人身份甘愿为奴呢?当代社会已经没有了奴隶,如果卖淫合法化将是自由人卖淫,那么第一点所提的问题就不能的到解决。如果采取妓女注册身份,而且有必须公开的义务,那么就造成了对自由人人权的破坏。当然那些希望合法化的人是不会想这么多的,破会良俗道德的人往往都是不考虑自身义务而行动,而在社会里,任何权利都需要承担义务。自身行为有不损坏他人权利的义务。那么如上所说可能会有人说“如果现在有一个人,他愿意卖淫、只卖给没有伴侣而且永远不找伴侣的人,并且愿意注册成为持证可查的妓师,而且如果要找伴侣也会说清楚自己的身份,这样的人能不能合法卖淫?”毒品是被法律禁止的,吸毒本身也只损害自己的健康,衍生危害是促进贩毒贸易,那么如果一个人自己种植毒品制毒自己吸绝不卖给别人,法律可以允许他吸毒吗?所以只要两样东西不变,社会道德蔑视、法律禁止卖淫就是必须之义。第一:人对伴侣的私情不变,爱情的唯一性和私有性。第二:全体公民自由人的权利身份。卖淫合法与此二者相悖。(二)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同性爱情的正常化从历史上对同性取向人士的打击、排斥但现在社会舆论和部分国家法律的尊重,同性取向道德可以说是最具有解构性的例子。如果说“卖淫合法化”是对正确传统的错误叛逆,那么性取向尊重就是对错误或者说陈旧传统的正确叛逆。关于同性的话题其实是一个危险话题,谈论同性话题不注意就会非常容易招来抨击,这个问题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太重,所以讨论是需要谨慎一点。基于每一个自由人都有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拥有自由的原则和新时代同性性取向为正常的主流认知,同性恋爱和结婚不应该被歧视和异化。与此同时LGBT群体和声援者也应该明白,不应该矫枉过正地认为这个群体是特权群体。尊重同性恋人士是社会需要树立的新道德,但现实是新道德没有整体树立起来,却出现了异常凸起。在中国也充斥着欧美激进的“政治正确”。而实际上如前文所说,基于社会新的样貌建立新的道德意识应该实事求是,不能使一个群体变得说不得碰不得,这样就是在走异化、边缘的道路,没有那提个群体是通过搞“政治正确”取得该有的权利的。讨论这个话题首先要搞清楚同性恋的定义。同性恋是指对同性产生性欲和依恋情感而对异性不产生性欲和爱恋情感的人,如果都产生那就是双性恋。现在学界和社会主流认识是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性取向,曾经很长时间里人们都认为这是疾病或者是心理变态。同性取向人士取得合法地位也是一样的道理。合法的群体也总是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约束的前提是身份明确,那就需要所有确认自己为同性恋的人向社会明确自己的身份。人的性别确认在社会中特别重要,以前知道了性别就认为知道了性取向,因为同性恋是得不到承认的,所以性别信息包含着性取向信息。有人会问“性取向信息有什么用?”在社会承认同性恋社会地位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以往性别确认能的到的信息现在无法获得了。那么应该的到补充。比如说卫生间和澡堂以性别划分,原因是什么?公共的澡堂和厕所保障不了人的所有隐私,特别是以前那些没有隔间的公共卫生场所。所以划分性别是为了防止使用者受到性骚扰,在不承认同性取向的社会里认为所有性骚扰都来自异性,那么在承认同性取向的社会中就行该防止公共卫生场所的人受到同性的性骚扰。试想如果一个人在浴室或者厕所被同性盯着,或者有动作骚扰,并且这个人的行为还是出于对他的性欲,那不是性骚扰吗?这还只是一个例子,所以社会在承认同性取向合法地位的同时就需要明确所有人的性取向。会有人说“性取向是我的隐私”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如果要保障同性取向的合法地位,就需要他们尽相应的义务,在承认同性取向合法地位的社会里,公民就有明确取向的义务,不能用“隐私”做挡箭牌。而且同性合法化的社会里,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不会因为明确同性取向而受到攻击,那么这也就不足以必然成为隐私。在社会不承认同性取向的时候,尚且有勇敢的人“出柜”明确自己的性取向以争取合法地位,何况在同性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社会呢?这里所说的还不全是当下社会现状,但是欲建立一个群体的合法,必然是先做到义务完善。“如果我出柜被人攻击和歧视怎么办?”法律保障的群体不代表完全不会受到攻击,法律保障所有人,不论高矮和身材,那为什么会有人受到长相身材方面的攻击?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制度问题。制度的完善和正确是为社会订立标准。法律和道德没有办法让嘲笑我矮的人不再嘲笑,但是在正确的道德和法律下,我们都会知道他是错的,我矮没有问题。同性明确化问题也是这个道理。如果同性取向希望完全被社会接纳,那么必须把存在的问题解决掉。比如以性取向划分的场所应该重新划分问题,同性婚姻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同性全体受到攻击等问题。总之要保证他们的权利就需要同时做到明确、管控和保障。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人,他们在网络匿名的情况下呼吁同性取向的权利,但是却不能理性讨论。比如上文所说同性公共场所按照性取向划分时就有人咆哮式的表达“我是同性恋但是我不是所有同性都喜欢,你脱光了我也稀罕看你。同性只是性取向,又不是性别,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只是歧视!”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一个男人说“我只是异性恋,又不是所有女人我都恋,你脱光了我还不稀罕看你”他是不是就可以去女澡堂洗澡了?以性别划分的场所其本质是以性取向划分,从前性别信息就包含了性取向信息,而同性合法化、公开化、受到承认本身就意味着性别信息已经不能包含性取向信息了。这样的自我思维,是推进同性群体获得社会认同和尊重的阻碍,他们只会极端地,单方面的看问题。不会分辨现存事物的支撑条件和改革所需要的的条件调整。“政治正确”一般也是他们搞出来的。要让一个群体合法化、得到认同必须先从义务的基石开始架构,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喊得大声,旗帜打得亮,恐吓质疑者来企图达到目的。当然场所划分问题如果具体执行会有很多难题,比如是简单地以性取向划分,还是以性别和性取向组合划分?或者私人场所全部隔断。具体设施建设可不可行?这都是会遇到的问题,但是这是同性取向合法化带来的问题,而不是要求重新划分带来的问题。基于前文所述,场所需要重新划分的支撑逻辑逻辑是顺畅的。这讨论两个例子的时候我尽量不跳过任何逻辑节点,不把任何没有论证的结论直接拿出来用,希望能够说明道德的架构总是义务和权利相匹配相平衡的。树立新道德是应为现状的改变,比如从无到有、从不承认到承认。诉求因现状改变而因得到的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明确和履行现状改变带来的义务。很多新道德的提倡者都忽略这一点,只以“权利”为大旗党同伐异,最后造成“讨论禁区”“敏感话题”所谓“政治正确”就是这个问题。四:道德反思人们对道德会有以下几个错误态度:第一:把既定的道德奉为教条,不考虑是否已经陈旧,只觉得他是亘古不变的规律,是滚烫的红线如果触犯那就是天人共诛、十恶不赦,反对或者提倡与之相悖的,就是离经叛道、洪水猛兽。第二:不考虑欲成为道德共识的新提倡是否具备坚实的基础,是否合乎现实情况,是否自身权责相匹。只以人多势众、以呼声高昂、以态度坚决、以党同伐异来强达目标。这样只会使的有意义的新提倡成了“道德绑架”(道德绑架和道德的区别见《道德绑架和道德谴责》)第三:把真正道德对人该有的合理约束叫做“道德绑架”把合理的道德谴责叫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批判别人”把抵制外来糟粕潮流叫做“不开放、顽固不化”。道德不是神谕,不是不能质疑的,逆反道德也不是什么“革命”式的勇敢行为。道德是人自己创造的,也由人自己更新。道德本身是可以讨论和分辨的,但是叛逆真正的道德肯定是可耻的,树立有害的潮流是愚蠢的。自古以来多少受非理道德束缚的人,怕的不是违反道德所造成的破坏,怕的是被该道德的信徒当做异端。自古以来多少树立新提倡的,不顾基础条件,脑子里只是些所谓的“外国先进开放思想”“个人自由权利”等幌子。自古以来谁对道德有建树?是那些规矩遵循优良传统道德和敢于打破陈旧道德(过去合理现在不合理)的人。道德就像太阳,是温暖有可敬畏的。青铜梧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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