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味无味)而在另外两个个版本中“报怨以德”在79章(即本章)中,一说为“报怨以德。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另一说为“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三个版本导向两个结论,在前两者中,老子赞同“报怨以德”,而在后两者中,老子认为“报怨以德”不能算作好的(第二个版本根据句读断句的不同,可以认为赞同也可以认为反对,按反对理解和第三个版本一致,这里按照赞成理解)。这里重点讨论第一种和第三种版本(这两个立场最为鲜明)究竟哪一个更贴近老子的本意。这里先说Z同学的结论:报怨以德应该在63章中,但也可以在79章最前,但无论如何——老子赞同报怨以德。我们说过很多遍,道德经是一个整体,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要不得,实际上放在哪里关系并不大,关键是老子的取态,究竟是赞同还是反对“报怨以德”。如果我们认为老子不赞同“报怨以德”(即第三种版本,放在79章中),这其实和本章后文的意思是相悖的——如果老子想的是“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那为什么老子把拿着借条但不要债的债权人称为圣人,又为什么说有德的人立约,无德的人才让契约撤销呢?尽管如此,还有人强行狡辩说:圣人拿着借条但不强迫要债,就不是“报怨以德”,真正的“报怨以德”应该是撤销契约让债务人不用还债。但在我看来这同样属于强词夺理——法界的名言:“无救济则无权利”(Arightwithoutacademyisnotright.),如果空有权利而不支持其行使,那和没有这个权利并无分别。不存在老子支持保有债权又不支持其行使债权的逻辑。老子后文根本的意思就是这债在作为债权人的圣人眼里可还亦可不还。正如父母从小教育我们的:他人借债于我,就要想着他如果还不回这个债,我是否还愿意借给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借给他。还回来是情分,还不回来那也是意料之中,圣人要做的就是“在可能不成立之债中持有债”。综上所述,说老子反对“报怨以德”其实立不住脚,我们还是来说道说道第63章吧。倾向于“报怨以德”应该在79章的人认为,63章根本没有谈德与怨,那“报怨以德”就应该在79章中。Z同学认为这种逻辑实在是站不住脚,道德经中有思维跳跃之处不止一处,对于老子来说太正常不过了。在第63章中,这里首先的问题是要解释清楚老子在这里是怎么思维跳跃的。在63章中,前面“味无味”往下衍生到了“大小多少”——我们先解释“大小多少”的思维了逻辑。从再后面的文中“为大于其细……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可以看到,这里的“大小多少”说的是使“小”大起来,使“少”多起来。不为大,而成其大。这是没有争议的。那“报怨以德”何以紧随其后呢?这里所说的“报怨以德”,说的也是“从相互的怨中,生出德来”。这和从小中生出大,从无味中生出“味”来是一致的。并且老子强调了,“报怨以德”是难的。(真正发自内心的“报怨以德”是难的,不是嘴上说着不怨恨心里却在怨,这是“轻诺”,必然导致“寡信”这一更大的难)而“报怨以怨”是容易的,但是如果选择简单的“怨上加怨”只会难上加难,所以才说“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圣人之所以不会难上加难遇到大难,是因为圣人开始没有选择简单的路。这就是第63章的逻辑。另外,如果把“报怨以德”从第63章抽走,我们可能可以理解到“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但后面“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便会显得孤立。同时,我们不应忘记的是,我们一直说的“德”,并不是现代语境中的美德,而是“得”,是“道的势能”,我们通过“报怨以得”的方式,就是实在的取得这种势能。(可以联系《道德经》浅译
3-和光同尘中的“数穷”概念:含德之厚,以至于“终无难矣”)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证据是:我们可以看到第63章其实和78、79章是有一些联系的。63章的“味无味”“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等等就是最典型的正言若反。并且最巧妙的是,63章和79章其实也暗中有互文的关系:“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不就正是“执左契,而不责于人”的“在可能不成立之债中持有债”吗?——所以Z同学这里推测,最初的版本应该是63章中有“报怨以德”,而79章开头也有。老子的本意应该是在79章开头用“报怨以德”承接78章的“正言若反”,同时可以让读者回顾到63章“味无味”的内容,并将63章的内容联系到对79章的理解中来。可以看到,老子对结构的安排是经过精心设计的。79章开头的“报怨以德”可以说是串起了无数的思绪!如果我们能看到原文,必然惊叹老子思想的精妙,这和我们无数处解读《道德经》时通过相似概念串连起跨越章节思想的动作何其相似!最后我们可以试着探讨探讨修改版本的动机(当然,这里就是纯粹主观猜测的部分了),后人想要将老子支持“报怨以德”改为反对“报怨以德”,私以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孔子是反对报怨以德的,要使得老子的思想能够被接纳,就不得不进行这样的改动。而如果反过来,实在找不到一个理由:如果想要借道家反儒,庄子足矣,老子的其他思想也足矣,何必画蛇添足强行扭曲自己所认同的思想家而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呢?所以私以为,先有的正本应该是赞同“报怨以德”的(这也符合淡泊不争的精神情操),而后为了融入儒家传统不得不作了修正。我们甚至可以想见这个篡改者自以为精妙的小心思:79章的开头因为句读的原因本来就暧昧得令人恍惚不清,而紧接着之后就有一个否定句,想要彻底把老子的立场颠倒过来,只需要调换一下次序即可,让“报怨以德”紧接着否定,就可以消除掉暧昧,而63章中也有的一处“报怨以德”,为了不相互干扰,删除即可。篡改者心里所想的是63章的“报怨以德”删除并不影响理解,而修改79章的次序也只是选择了暧昧方向中的一种。凭借这个,篡改者自以为并没有影响到道德经的整体思想,反而调和了儒道两家,自以为功不可没,却殊不知毁坏掉了老子精妙的结构,带来了如此多的争议,令人唏嘘。读到这里,想必我已经把自己的猜想论证的较为全面了,如有纰漏之处欢迎研讨,如果仍有反对者,认为我只是在这几章的证据链里打转认为孤证不立,那我这里只好再援引一个外部参考来落锤定音。在第49章中(见《道德经》浅译
16-圣人无常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无论理解为“善良”还是“好”“擅长”,都可以)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其实已经言明了老子的态度——如果老子反对“报怨以德”,又何以信不信者呢?留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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